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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 101年05月08日)
第 4 條
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原定額數,加徵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