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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112年05月24日)
第 7-1 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三條至第六條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條之罰金。但法人或自然人為被害人或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監督責任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