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海上捕獲法庭審判條例   第 二 章 捕獲之送審程序 ( 69年07月04日)
第 12 條
捕獲之船舶,應由捕獲軍艦解送至初級海上捕獲法庭所在港口或其附近,並由該艦艦長飭令原捕獲軍官,乘該船並將捕獲理由及證明事項,詳載於記事錄,連同扣押之一切船舶文書,移交於該法庭。但因事實上不能解送捕獲船舶時,得僅提供記事錄。捕獲軍艦如有重要任務不克解送時,該艦長在安全範圍內,得派得力官兵隨乘捕獲船舶負解送之責。

第 13 條
解送捕獲之船舶及船內員工、乘客暨一切貨物中,合於海上捕獲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外,須保持捕獲時原有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