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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  ( 93年11月16日)
第 16 條
公設辯護人辦理案件,應備指定辯護案件登記簿,接見羈押被告簿、調卷簿、出庭日期簿、送達文件證明簿、卷宗歸檔簿及其他必要之簿冊,各該簿冊得以電子資料或電腦文件代之。

前項辯護案件登記簿,應於每月終統計該月舊受、新收、已結未結之件數,並於次月三日前送所屬法院院長核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