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 110年09月28日)
第 16 條
執行同行認有必要時,得檢查應同行人之身體;檢查婦女之身體,應命婦女行之,但不能由婦女行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身體之檢查,應注意隱私、名譽維護及性別尊重,並不得逾必要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