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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  ( 79年12月29日)
第 11 條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四條之餘罪,均應減刑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