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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07月18日)
第 2 條
地方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依附表一至附表四之規定。

前項附表一至附表四未規定者,依聲請提審意旨所述事實之性質定其事務分配;客觀上無法定其性質者,由刑事庭受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