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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提審聲請之事務分配辦法  ( 108年07月18日)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八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