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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務機構送達刑事傳票實施辦法  ( 109年06月19日)
第 19 條
郵務送達證書、傳票或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送達或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法院或檢察署。其送達處所與原寄法院或檢察署不在同地者,應按當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