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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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 二 章 少年保護事件 第 三 節 轉介輔導及保護處分之執行
( 109年08月27日)
第 42 條
少年保護官每三個月應將執行或主導執行保護管束之少年輔導案卷,送調查保護室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檢閱後轉少年法院核備。
組長、主任調查保護官應詳細檢閱少年輔導紀錄,並提供少年保護官必要之指導,亦得請少年保護官補充執行情形相關資料。
第一項由少年法院核備部分,於依本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囑託執行之保護管束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