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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   第 一 章 總則 ( 110年06月02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法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以下簡稱調查表)之應記載事項,依本準則之規定。

其他事項不違背本法者,亦得記載之。

第 3 條
法院應充分運用制度說明書,提供國民法官制度及足以釐清候選國民法官疑惑之說明,使候選國民法官得以理解制度內涵,體認國民參與審判之意義,且可安心出席選任程序,進而提高其參與審判意願。

第 4 條
法院應運用調查表,瞭解候選國民法官是否具備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資格(以下簡稱積極資格)與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所定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事由(以下簡稱消極資格),及是否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拒絕擔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俾得及早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規定進行必要之調查。

法院應利用調查表,瞭解候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相關需求事項,以利及早規劃安排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權利、保護及照料有關之可行措施。

調查表應載明與候選國民法官填覆前二項所定事項相關之必要資訊,並得輔以填載範例以供參考。

第 5 條
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記載宜力求明確,文字敘述宜淺顯易懂,並得輔以圖說、表格、影像、聲音或其他多媒體資料之方式,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理解其內容。

法院除寄送紙本外,並得運用數位儲存媒體或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提供制度說明書、調查表及其填載範例之內容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

法院另得以網際網路超連結等方式,將司法院、各級法院或相關機關(構)網站關於國民法官制度之資訊提供予候選國民法官參考。

第 6 條
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之記載,應注意充分維護各候選國民法官隱私,並避免有以下事項:
一、不當透露個案資訊之內容。
二、不當刺探個案心證之問題。
三、洩漏其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內容。
四、有偏見、歧視或侮辱性之用語。
五、違反公平審判或證據裁判原則之表現。
六、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之表現。

第 7 條
為提高候選國民法官之參與意願,法院得依科技進步程度,平衡兼顧候選國民法官回覆調查表之便利性、個人資料保護、資訊安全維護,及驗證調查表真實性及同一性之難易程度等目的,設計多元、便利之遞送管道,使候選國民法官易於回覆調查表。

前項回覆調查表方式,得由司法院開發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