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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案件審理計畫準則   第 二 章 審理計畫之記載事項 第 四 節 選任程序預定進行事項 ( 110年09月07日)
第 26 條
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於審理計畫中記載選任期日之預定進行事項、次序及其起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