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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一 節 基本原則 ( 112年10月23日)
第 16 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宜以適當方式,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告知蒐集其個人資料之目的、項目、範圍、利用方式,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所定權利與救濟方式。

前項情形如係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得自由選擇提供之個人資料,並宜於蒐集前告知提供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