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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 112年10月23日)
第 19 條
審理本案之法院或地方法院寄發通知予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時,應注意不得於信封上記載足以辨識其所參與審判個案之資訊。

前項通知之寄發,經法院斟酌個案具體情形,認有特殊必要者,得由專人親送,或於信封外觀隱去國民法官制度相關資訊,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