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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二 節 法院處理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 ( 112年10月23日)
第 21 條
法院不得於本案裁判書上記載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

法院有於前項以外之裁判書提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必要時,不得記載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為特定案件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資訊。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為本法第九十四條至第九十八條所定各罪之被告且為有罪判決時,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二項規定,於其他公務機關製作對外公告或對第三人送達之公文書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