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 112年10月23日)
第 29 條
司法院核准提供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進行研究者,得要求申請人於公開出版研究成果前提供予司法院參考。

前項研究成果之內容有不當揭露個人資料之情形者,司法院得要求更正或刪除該部分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