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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 112年10月23日)
第 30 條
司法院為處理第二十六條至前條所定個人資料及數據申請事宜,認有必要者,得另行訂定為學術研究目的申請提供個人資料暨數據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