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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三 章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第 三 節 個人資料之對外提供、於審理案件目的以外之利用及其注意事項 ( 112年10月23日)
第 31 條
司法院為說明國民法官制度運作現況及成效,得以無從直接或間接識別特定個人之方式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檔案之相關統計並發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