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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2年10月23日)
第 4 條
依本法規定而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以適法、公正且透明之程序為之,並妥善維護個人資料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