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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五 章 人員及組織之安全維護機制、教育訓練與資安事故之處理 ( 112年10月23日)
第 47 條
地方法院於進用、交辦及指派辦理本辦法相關業務之人員時,應依其業務性質及所接觸個人資料內容,審慎評估人員之適任性,進行必要之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