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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 112年10月23日)
第 52 條
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有關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由督導國民法官業務之庭長或法官或專責單位科長指定由專責單位人員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