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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六 章 個人資料保護之決策及執行單位 ( 112年10月23日)
第 53 條
地方法院應成立國民法官制度個人資料保護相關專責小組(以下簡稱個資保護專責小組),辦理下列事項:
一、承院長之命提出個人資料保護政策建議方案。
二、擬定執行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指引。
三、定期稽核本辦法所定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