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辦法   第 八 章 其他資料之準用 ( 112年10月23日)
第 66 條
於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蒐集、取得及利用第二條第一款以外其他涉及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隱私或業務秘密之資料者,準用本辦法有關個人資料保護之規定。

第 67 條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之保護,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有關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內容、方法及其他事項,得由司法院另以要點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