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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 111年04月18日)
第 12 條
專任研究員考核結果之等第及效果如下:
一、甲等:晉一階。
二、乙等:不晉階。
三、丙等:不予續聘。

前項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辦理,並併同司法院其他聘用人員人數計算。<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