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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 111年04月18日)
第 2 條
經司法院聘用之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專任及兼任研究員(以下合稱研究員),其聘用、業務及考核,依本辦法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