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成效評估委員會研究員聘用業務及考核辦法  ( 111年04月18日)
第 9 條
研究員應於本會指定之期間內,草擬年度報告、總結報告或其他各項報告後,提請本會審查。

前項審查期間,首席研究員或主責之研究員應列席報告。<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