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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三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鑑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06 條
法院於審判期日始裁定鑑定證據能力與調查必要性之有無者,宜均衡兼顧國民實質參與及當事人訴訟權益之維護,審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鑑定事項之能力、時間與精神之負擔程度,且避免使其產生預斷或偏見等事項,妥適決定是否聽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