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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三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鑑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07 條
檢察官、辯護人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或調查鑑定書面報告,宜先行把握本於鑑定專業之待證事實,並確認待詰問事項之範圍、次序及內容。

檢察官、辯護人為達成前項目的,宜於準備程序階段即詳細檢閱鑑定報告內容,並掌握鑑定之方法、鑑定過程及鑑定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