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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三 章 證據 第 一 節 鑑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10 條
當事人、辯護人就鑑定依據之基礎事實為不同主張,經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分別根據雙方主張之事實關係設定條件,請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說明於不同前提條件下是否影響其鑑定意見。

法院認為審判中調查之證據可能影響鑑定結果者,得依當事人、辯護人、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之請求或依職權,於詰問鑑定人前,將相關證據送交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閱覽。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依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請求訊問被告或證人,並許鑑定人在場及直接發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