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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三 節 證據開示 ( 112年09月21日)
第 135 條
檢察官為開示卷宗及證物,而依卷宗及證物開示及收費規則第二十條規定提解被告者,應注意被告所餘刑期或羈押期間,並為適當之處理;於被告在押之情形,並應向羈押之法院聯繫借提,並洽詢借提之適當時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