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四 節 證據資料之調取與調查證據之準備 ( 112年09月21日)
第 137 條
法院於審判期日前,依聲請或職權命為勘驗、鑑定或因其他證據方法所得之證據資料,應於審判期日調查後,始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成立與否或科刑事項之證據。

前項證據資料,準用前條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