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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五 節 證人準備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0 條
法院應致力採必要措施,確保證人於審判中自由陳述及接受對質詰問。

證人表明其所在地與法院路途遙遠,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而難以到庭者,法院視實際情形,認有必要者,得協助證人申請預借旅費、協助安排適當住宿處所、協助證人向雇主請公假、利用遠距視訊方式詰問證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照料措施。

證人表明到庭不能自由陳述者,法院得詢明原因,且視實際情形,認有必要者,得依刑事訴訟法或其他法規規定,命被告於詰問證人時退庭、隔離證人與被告、其他訴訟關係人或旁聽人、利用遠距視訊方式詰問證人,或採取其他適當之保護措施。

法院為前二項之處理時,應致力確保實體真實之發現及被告對質詰問權之保障;於命被告於詰問證人時退庭之情形,並應利用被告所在與法庭間之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或以其他適當之方式,使被告得以知悉證人陳述之內容及給予詰問或對質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