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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五 節 證人準備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2 條
司法院或地方法院認有必要者,得規劃建置證人服務措施,以適當方式對證人解說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項所定事項,並於證人有疑惑時提供相關諮詢或介紹導覽,使證人得以理解證人作證義務之意義,並能安心到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