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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五 節 證人準備 ( 112年09月21日)
第 143 條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交互詰問前提供證人、鑑定人或通譯與到庭接受交互詰問相關之研習課程。

前項研習課程之內容應使檢察官、辯護人有確認之機會,並不得涉及本案犯罪事實或證人、鑑定人、通譯預定陳述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