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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十 節 調查證據次序之排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65 條
法院決定調查證據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宜充分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並尊重其意願。

當事人、辯護人雙方對如何調查證據意見分歧而無法達成共識之情形,由法院酌定之。

法院為前二項之決定,並得審視案件具體情形,基於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範目的,妥適訂定具實效、效率、順暢、易於理解且對兩造公平之證據調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