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十 節 調查證據次序之排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69 條
內容、範圍相同之證據業經提出調查者,非有必要,不宜重複調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