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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十一 節 審理計畫之擬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70 條
審判期日之進行,除有特別情形外,應連日連續開庭。

法院為減輕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負擔,及使程序參與者得為適當之準備,促進審判程序之實質進行,其庭期之指定仍得間隔適當之時日。

審前說明、評議程序之時程及與審判期日之間隔安排,除連日連續進行外,亦得參照前項規定,為適當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