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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四 章 準備程序 第 十一 節 審理計畫之擬定 ( 112年09月21日)
第 171 條
法院認為國民法官法庭應審理之案件因複數被告、起訴犯罪事實或爭點而屬複雜之情形,得審酌下列各款事項,平衡兼顧公共利益、被告、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權益,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理解與負擔,規劃由國民法官法庭依不同審判、證據調查或辯論程序分別審理之:
一、各該相牽連案件之性質。
二、起訴犯罪事實、爭點或證據之繁雜程度、關聯程度及共通程度。
三、不同被告關於事實或證據之主張之歧異程度。
四、審判程序進行之效率與順暢。
五、其他相關情事。

前項依不同證據調查程序審理之情形,並得於個別證據調查程序前為補充之開審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