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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五 章 審前說明 ( 112年09月21日)
第 181 條
為審前說明時,宜以明確而易於理解之解說與清楚易懂之表達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理解其內容。

審判長或陪席法官得適時向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確認對審前說明內容有無不理解之處;如有必要,並重新說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