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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五 章 審前說明 ( 112年09月21日)
第 184 條
關於審前說明之事項,應由審判長事先作成書面文件,並於準備程序終結前之適當時間提供檢察官、辯護人檢閱。

檢察官、辯護人得於準備程序中,以言詞或書狀對前項書面文件表示意見,或提出其他關於審前說明內容之建議。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聽取檢察官、辯護人之意見後,定前項意見或建議之提出期限。

第二項意見或建議未獲採納者,檢察官、辯護人得請求將其情形記明於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