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五 章 審前說明 ( 112年09月21日)
第 186 條
檢察官、辯護人對審前說明之內容有意見者,得於審判程序以言詞或另提出書狀表示之,並得視情形請求審判長為適當之處置。

前項以言詞表示意見之情形,檢察官、辯護人認有必要者,得請求審判長暫時命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退庭。

審判長認第一項之請求有理由者,得即時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為必要之闡明或釐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