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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二 節 起始程序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3 條
審判長於告知罪名及權利完畢後,得向被告與辯護人確認被告對起訴事實認罪與否之陳述或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