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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三 節 開審陳述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5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為開審陳述,宜注意以簡潔之陳述、平易之語彙及適當之表達,使國民法官法庭得以清楚理解其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