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三 節 開審陳述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6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依本法第七十條進行開審陳述時,應注意不得提前提出證據、辯論證據證明力或法律見解,亦不得陳述與本案無關或其他使法官、國民法官對於案件產生偏見或預斷疑慮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