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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三 節 開審陳述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7 條
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開審陳述之說明,以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惟宜注意其運用方法有助於口語說明之資訊傳達成效。

前項資料,得以當庭播放投影片簡報、於開審陳述時提供國民法官法庭記載其內容之文書,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呈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