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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三 節 開審陳述 ( 112年09月21日)
第 199 條
審判長認為檢察官、辯護人或被告有違反前條規定之情形者,得予以制止,並得禁止其使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