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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第 六 節 證據調查完畢之提出 ( 112年09月21日)
第 224 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法院認有必要者,得先以拍照或其他適當方式記錄其內容後始行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