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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七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釋疑及提問 ( 112年09月21日)
第 233 條
審判長於審判程序中,宜充分照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使其得順暢無阻請求釋疑,並宜耐心說明解答之。

審判長宜於審判程序開始前以適當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知悉有疑惑時得請求釋疑之意旨。

審判長於審判期日中宜適時主動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對甫進行之程序有無疑問或以其他方式,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即時提出疑問請求釋疑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