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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七 章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請求釋疑及提問 ( 112年09月21日)
第 238 條
審判長得命暫時休庭進行下列事項:
一、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須釋疑之疑惑。
二、確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有無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問題。

前項情形,審判長經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請求者,得進行釋疑或為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處理。

法院認有必要者,得於事前預估並排定適當時間為第一項之處理。

第一項情形,準用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