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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第 一 節 通則 第 一 款 評議在場之人等 ( 112年09月21日)
第 239 條
評議程序,審判長、陪席法官、國民法官(以下簡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均應參與。

評議討論之空間應注意評議秘密及隱私維護。

評議程序應另行安排備位國民法官之專用席位,使其得以見聞評議之經過。

除前二項規定外,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於評議程序準用之。